~AmA0_oy
=rhO'd7
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。以下是通知全文。 ln|c4h"
3jfV<l2-
n6lR#P(Hn
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Jy#JPK@#
7
]&|-Py
劳社部发[2008]3号 F@z/D-Qo
Tm\
-]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: $agphr:tp
k%Aar&`
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513号)的规定,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。据此,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: P1(#`f?^
aKLN9zk#u
一、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8 &SUvKS
`@tR)-6
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 GBEGhY?5L
VguH/(_ih
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 vY'dqC
pH?I~Wb%4
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 E!
\lTf
,y>?3v*V
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。 /uvz%XLJ
ca _Q_U
二、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 0i@2B(
`}h<Wj})B
按照《劳动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,即折算日工资、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。据此,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为: ,\rSs37g
bg2'PSVAg!
日工资: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 TSp
r_L
pX>?c#\T
小时工资: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。 u^LX*GfC
#N,N=GL2nc
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 }qgn}Dtn}
D" Qlrl@3
三、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0]8号)同时废止。 kB0?H\Ro
Q4p.qym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*aKpG
E+1
Zq)5E
二○○八年一月三日 $_qSCbO
|
一共有 2 条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