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岁的北京女孩彭洋的50元补偿金引发法律适用争议 g/\zJ\R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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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人日报记者丁国元 实习生姚远 cV\fKU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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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19岁的北京女孩彭洋来说,这是一个多事之秋。她第一次参加工作,就与公司之间产生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,涉及金额不多,却一波三折,并在9月初引发了一场法律适用的争议。 g=N Ya,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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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仲裁:应支付25%经济补偿金 H@2vKv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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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1月,当时18岁的彭洋应聘到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信息录入员,并签订了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09年11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,其中试用期至2008年1月27日,转正后每月工资为1200元。 !7Bj, 5t
3个月之后,也就是2008年2月27日,彭洋突然收到由公司人事部经理张某签字发出的《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书》,以“不能胜任工作岗位,并不接受岗位调整”为由,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。2008年3月12日,公司又出具了一份《告知函》,通知彭洋:“三个工作日内回公司办理工作移交有关事宜。” EM515XW *
突然接到这样的通知,彭洋完全没有心理准备。“收到通知时已经转正了,这样突然解除合同,谁能接受得了啊?”彭洋的父亲气愤地说:“我们让公司补发1000元就解除劳动关系,他们都不肯。”无奈之下,彭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三项要求并申请了劳动仲裁。 gb& |